2024年5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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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醉驾不一定入刑”合理性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9日作者:信息时报 闫晓光

   当打击“醉驾”正热火朝天之际,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却泼下一瓢冷水,表示“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而公安部昨天则表示,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在一条法律颁布实施后,最高司法机关对于法律的执行却发出不同的声音,这让公众迷茫,该如何解读?基层司法机关又该何去何从?记者昨日请来法律界人士对此作出解读。

 

最高司法机关发不同声音


  《刑法修正案(八)》五月一日生效后,各地的“醉驾入刑第一案”纷纷出笼,媒体争先报道,公众高度关注。音乐人高晓松醉驾被拘,给“醉驾入刑”增添了不少娱乐色彩。当打击“醉驾”正热火朝天之际,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却泼下一瓢冷水,表示“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张军副院长的发言引起争议,认为是否会导致“选择性执法”。在各界的质疑声中,最高法院针对“醉驾入刑”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具体追究刑事责任上,慎重稳妥。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可视案情,变更强制措施,保证程序合法”。文件精神与张军副院长的发言是一致的。

  与最高院的表态不同,公安部方面透露,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根据公安部的统计,目前全国各地已有646件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

  一个是强调要慎重对待醉驾,不宜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一个是雷厉风行,高调打击醉驾行为。而社会舆论对于醉驾行为是否要“一律入罪”也争论纷纷。

 

分析 职责不同表态并不矛盾


  昨日,记者就上述现象,请来长期关注醉驾法律问题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胜华律师做解读。

  易胜华律师认为,最高法院与公安部的各自表态,在措辞和法律程序上并不矛盾。公安部要求“一律刑事立案”,意思是从严查处,遏制醉驾行为。而最高法院则是要求各级法院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慎重处理,区别对待”。从权限上来说,只有公安机关对醉驾行为刑事立案,案件才有可能由法院处理。如果公安机关未进行刑事立案,醉驾案件就不会与法院发生关系。也就是说,最高法与公安部都是在各自负责的法律程序里,对本系统的办案人员提出的要求。

  作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这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刑法修正案(八)》既然对“醉驾入刑”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当然要不折不扣地执行。而且,追究醉驾者的刑事责任,确确实实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全国各地的醉驾行为和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大幅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获得了一定的保障。因此,公安部关于“醉驾一律刑事立案”的表态,显然是合法的、正确的,也符合群众的利益。

  人民法院作为刑事案件的审判机关,在审理各种类型刑事案件的时候,根据案件的不同情节和社会影响,对被告人的行为慎重定性、稳妥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精神,同样也是在维护群众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最高法院的表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全局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最终做出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结果并不少见。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公、检、法各自独立行使权力,既共同协作,又相互制约,公安机关是查办刑事案件的第一梯队,检察机关承上启下,而法院则是保障司法正义和公平的最后一道闸门。

 

“醉驾一律入刑”三大担忧


  1.集中打击醉驾影响其他案件

  易胜华律师担心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各地司法机关为追求新闻效应,一窝蜂地抢办“醉驾第一案”,出现了一些矫枉过正的现象,令人担忧。打击“醉驾”是司法机关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同时也是司法机关众多工作当中的一项。

  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毫无疑问不仅仅是“醉驾”,还有抢劫、伤害、强奸等暴力性犯罪以及职务犯罪行为。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如果将有限的资源过度集中于打击“醉驾”,势必会影响到其他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损害到社会的整体利益与司法的均衡。

  从这个角度来看,给“醉驾入刑”泼点冷水,让执法者从狂热中清醒一下,是非常必要的。

  2.醉驾者刑后或成不稳定因素

  “醉驾”当然是应当打击的,但是,打击方式显然不只定罪量刑一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过于简单,不一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甚至可能会造成负面的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律后果,并不仅仅只是“醉驾者”失去几个月的人身自由这么简单。对于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例如执业医师、律师),定罪会导致他们失去执业资质,如果是公职人员的身份,则面临被辞退、开除。

  这样一来,醉驾者除了名誉受损、自由受限,还要面临今后失去收入来源和发展空间的窘境。这些失去正当职业和收入来源的醉驾者,在回归社会后,他们的家庭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从而酿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最终,这种不利的后果还是转嫁给了社会。仅仅只是一次“醉驾”而已,并没有造成现实的危险,却承担如此严重的责任,这不符合“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刑事政策。

  3.特殊情况无法合理区别对待

  易胜华律师还假设了一种情形,“某日,甲由于没打算开车出门,就多喝了几杯。深夜,家里老人突发疾病,情况危急,120急救车来回路程较远,也打不着出租车,病人再不送去医院可能就危险了。甲知道醉驾是犯罪,但别无选择,只有开车送病人去医院,一路上很小心没出什么事,这时,他被交警拦下了……”

  上面这个案例虽是假设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完全有可能发生在你我身边。如果我们就是这个“甲”,最终被定罪判刑,丢掉工作,会不会觉得“醉驾一律入罪”的法律缺乏合理性呢?我们是不是也会呼吁司法机关“区别对待,慎重稳妥”处理呢?”

  他认为,“醉驾入刑”是否合理,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验证,现在下结论似乎为时过早。现行法律应当得到尊重和严格执行,这一点毋庸置疑。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搁置争议,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尽快拿出一套有效的实施方案,避免下级机关无所适从。“醉驾入刑”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立法机关应当及时对法律做出修订,维护法律的权威。

 

最新案例


 

梅州首宗醉驾案审结宣判


  昨天下午,作为梅州市第一个因醉驾入刑的被告人杨某被带进丰顺县法院第一法庭,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丰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8日凌晨,杨某在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行至汤坑镇泰昌电子厂门前时,碰撞路边绿化带,造成自己车毁人伤的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及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时,遭到杨某的挥拳袭击。经梅州公安司法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1.0mg/100ml,属醉酒驾车。下午4时,丰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案件情节及被告人杨某的悔罪表现,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